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
08-
11
10:
15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江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江安县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江安县的应税土地等级划分为一级至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至12元。具体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
上述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的通知》(江府发〔2015〕37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安县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江安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8日
